|
海安监管〔2010〕6号
关于印发《海曙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无证经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各科室、执法大队和各街道安监所:
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区无证无照经营清理整治工作办法的通知》(海政办〔2009〕101号)的要求,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已列入区政府2010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我局作为重点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无证经营进行整治。现将《海曙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无证经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海曙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无证经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成立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无证经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童岳孟
副组长:杨正亚(分管领导)
成员:危化科和各街道安监所负责人
专职联络员和信息报送员:李涛
二、无证经营整治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于海曙区行政区域内固定经营场所的下列对象和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无证经营行为;
(二)已经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注销登记,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重新取得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无证经营行为;
(三)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变更经核准的经营地址未依法重新取得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无证经营行为。
三、无证经营整治的实施原则和方法
(一)无证经营整治的实施原则
1、属地分级分类整治原则。按整治对象所在地和危害程度,在各自辖区内区分区安监局和街道安监所实施整治。
2、指定整治原则。采取区安监局指定方式实施整治;
3、协同整治原则。区安监局与街道安监所、街道安监所之间和区安监局与区级相关部门、街道安监所与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城管中队等,在明确整治主体前提下相互协作,采取的共同整治、联合整治等方式实施整治;
4、引导合法经营原则。采取教育、告诫的方法,及时告知办证条件,引导无证经营行为人合法经营;
5、专项整治原则。根据上级要求或实际情况,采取的专项整治。
(二)无证经营的信息来源
1、已经公开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
2、来信和来访;
3、平时工作中的信息收集。
(三)无证经营整治的实施方法
1、行为人第一次被发现的,实行口头告诫,书面记录,取证留档;责令立即停止经营、立即或限期搬离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同时告知其房东应承担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要求房东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2、责令限期整改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应及时复查;当场整改的,15日内进行回查;
3、行为人第二次被发现的,或复查不合格的,或回查又被发现的,书面记录,取证留档;区安监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取缔无证经营。
四、无证经营整治的要求
1、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为取得监督检查资格的人员。街道安监所可以确保1名人员取得监督检查资格,并以此人为主进行监督检查,另一人也要在监督检查文书上签字;
2、当实行区安监局与街道安监所、街道安监所之间共同监督检查时,区安监局、街道安监所可以各指派1名人员参加,但是必须确保其中1人取得监督检查资格;
3、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记录在《现场检查记录》中,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监督检查对象人员签字;
4、区安监局分别于7月底和11月底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工作阶段性总结。
五、无证经营整治的处置和报告
1、要求限期整改的,应当同时告知其在整改期间应该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各类事故,在整改完毕后需报告整改情况要求复查;
2、要求限期整改的,必须及时复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被复查人和监督检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复查结果只有合格或不合格;
3、街道安监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建议区安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对发现的下列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1)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未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营业执照》的;
(2)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已注销、被撤销、被吊销的;
(3)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的;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重新取得许可的。
5、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主题词:无证经营 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市安监局、海曙工商分局,石贤义副区长。
宁波市海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16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