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辖区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取证培训告知书
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培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现将参加海曙区安全生产取证培训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取得证书有关事项
1、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发放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监制的,由海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曙区安监局)核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蓝色本)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红色本)二种证书。
2、证书有效期3年,3年期满,最迟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参加换证培训,考核、换发新证。证书上的“企业名称、地址、持证人身份证号、身份性质”等重要事项,是落实和追究持证人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依据。
3、上述证书仅适用于普通企业。危化、矿山、建筑、电力、电工、燃气、电梯、特种车辆、压力容器等特种行业取证培训,分别执行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程序,参加安监系统或其他政府监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二、取证培训工作有关事项
1、海曙区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年度工作安排,统一安排、举办辖区生产经营安全培训班。依法委托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落实培训教学工作。
2、海曙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取证培训《告知书》、《通知书》、《登记表》、《回执单》由各街道安监所发放,在《海曙区安全生产信息网》公告并提供下载。参训单位和人员正确填写参训表格并报送各街道安监所。《回执单》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培训职责的重要依据。
3、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的培训费由海曙区政府财政负担,对本人实行免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费由所在单位负担,由培训机构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参训人员如属免费培训性质,还必须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或文书。对伪造有关证明文书,骗取政府免费培训的人员,取消本次培训资格。
三、培训管理有关规定
1、参训人员应服从法定的安全生产有关培训管理工作规定。参训人不得采用顶替、假冒、作弊等违法形式参加培训和考核。一经查实有违法参训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2、培训不得缺席。无故缺席2学时以上者,取消本次培训资格。
3、培训一般不得请假。参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告知海曙区安监局负责安全培训的机构和人员,经同意后方可请假。请假超过4学时以上者,取消本次培训资格。
四、取证培训主要法律法规摘录
1、《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合格。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负责培训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9、30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培训职责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31条:“生产经营单位伪造培训档案、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吊销有关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33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5条、第7条、第8条:“安全培训工作遵循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安全培训机构分为四个等级”;“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五、联系电话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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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87258855,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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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湖街道安监所:87191834,镇明路108号 |
南门街道安监所:87482392,尹江岸路128弄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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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街道安监所:87262522,西湾路137弄16号 |
鼓楼街道安监所:83893337,乌含巷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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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厦街道安监所:87008645,新巷12-14号 |
白云街道安监所:87125377,白云街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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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春街道安监所:87512178,民通街99号 |
段塘街道安监所:56121077,鄞奉路7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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