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海安办〔2010〕8号
关于举办辖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班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生产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和区201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经研究,拟举办辖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管员安全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组织
培训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管员培训班分别举办。培训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经审查、考核合格,由区安监局发放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合格证。
二、培训对象
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特指:仍未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和证件到期(3年有效期)的辖区企业法人代表、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厂长),参训企业要求为辖区较大企业,一般为有企业人员50人以上企业。安管员为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培训时间
拟于6月,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四、有关事项
(一)各街道、安监所要将培训登记表(样式见附件)发放到企业,督促企业参加培训。
(二)各街道、安监所收集、审核登记情况无误后,将培训登记表于6月10日前交于区安监局办公室,联系电话87258855,传真:87258854。
(三)区安监局收集培训登记表后,组织培训。对参训对象的培训通知由区安监局或培训机构落实。
(四)对应参训而拒绝参训的企业,及时将情况通报区安监局,由区安监局负责监察、督促和落实工作。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管员的安全生产取证培训工作,实行资格登记常态化。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如需参训,先行登记,各安监所定期将登记表上报区安监局,由区安监局统一、有序安排培训。
(六)培训费用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海曙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取证培训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安全培训 通知
海曙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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