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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转发市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5-27 作 者:
海曙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海安办〔2010〕5号

转发市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
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市安委办《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甬安委办〔2010〕45号)转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全区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对汛期易发安全事故的危房、供排水设施、供电设施、道路桥梁、在建工程、学校、低洼积水点段、园林绿化、广告招牌、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等企业和场所进行彻底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度汛。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甬安委办〔201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10〕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今年来,极端气候条件出现频繁,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影响也越来越突出。据气象部门认定,我市全境为多雷暴区,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世博安保工作,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做好汛期安全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分析今年汛期安全生产形势,掌握辖区汛情动态,立即组织力量动员辖区单位、企业做好防汛安全生产的准备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二、突出重点,整治隐患。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检查重点是:港口锚地渡口,危险房屋,供排水设施,供电设施,道路桥梁,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学校,交通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矿山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重点检查项目是:防风、防淹、防雷击、防倒塌、防洪、防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实;汛期安全生产预案是否编制;应急措施和抢险队伍是否落实;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是否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加强跟踪督查,确保按期整改到位。各地、重点部门防汛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及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落实责任,强化职守。各地、各部门要完善重点时段领导带队值班制度,明确和落实值班人员责任。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掌握气象信息和汛情,组织处理重要险情。要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联络,增强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各类险情、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市“三防办”、气象部门要将重要汛情、台风等重要气候信息提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
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安委办〔2010〕27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省部属企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汛期历来是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电力、水利等重点领域事故的易发时期。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省部属企业要认真吸取近几年来由于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沉痛教训,以对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针对今年汛期安全生产形势,早部署、早安排、早发动、早准备。要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抓细、抓实、抓到位。
二、切实抓好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防范工作
水电、建筑、矿山、隧道等野外施工作业企业,要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及尾矿库防洪、防泥石流、防治水工作,尤其是受水库和易发洪水河流威胁的企业和施工现场,要加强防溃坝及泥石流等各类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自然灾害防范工作。要科学、安全地设置工棚,认真排查施工现场、工棚附近尤其是沟谷上游的安全隐患,及时治理消除。一时不能消除的,要加强防控或另选地址,确保安全生产、安全住宿。
三、健全完善应急联动机制
各级气象、安监、水利、国土等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健全完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预防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汛期雨情、水情监测,及时掌握气象变化情况,遇有暴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立即通知各地各单位落实停产、撤人、撤设备等安全防范措施。在大风、暴雨天气,凡受洪水淹井威胁的矿井和受泥石流威胁的企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停产撤人的规定。要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防雨、防潮、防高温、防雷电等各项安全措施。
四、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工作
进入主汛期时,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各企业单位要落实专人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灾害或事故,能够迅速、有力、安全、有效展开救援,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汛期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要求,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认真吸取近几年由于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沉痛教训,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超前防范,未雨绸缪,努力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要切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早谋划、早准备、早行动、早预防。要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对本地区本单位可能由洪水、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明确重点防范领域和区域、单位,制定有效防范应对方案和措施。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本地区本单位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切实做好汛前和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紧密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汛前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消除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井工矿山企业要将防范暴雨、洪水灾害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和渗漏情况,查清本矿和相邻矿山附近的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情况;露天矿山企业要检查排水系统、截水沟、边坡稳定性等情况;尾矿库要检查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和坝体稳定性;电站水库要检查地质条件和水文变化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要重点检查施工临时宿营区安全、现场排水、边坡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等情况;海上作业要检查台风、暴雨技术防范和避险措施的建立情况;其它地区、单位都要结合实际,搞好检排查工作。安全检查要建立档案,做到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责任、时限、经费和预案“五落实”,尤其要做到能整改的立即整改,能除险加固的立即除险加固,一时难以整改或施工的要加强防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将排查治理情况逐级上报。
三、切实增强汛期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能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对重点防范部门和企业有关人员全面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熟悉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掌握防控措施。要督促各类企业结合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增强企业预防事故的能力。要结合防范工作重点和安全风险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修订和补充制定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工作岗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通过应急预案审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确保应急预案有效管用。要指导企业利用现代监控技术,对重点防范部位和重大事故隐患实行重点监控,随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置。
四、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应急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加强汛期安全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9〕105号)要求,与有关部门和重点行业企业建立工作联系,完善预警工作机制,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有关地区和企业,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要针对本地区气象变化情况,通知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力有效处置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险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有企业都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配合和联系,结合企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灾害,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应对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汛期 通知
海曙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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