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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心城区2012年度春节期间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甬安监管危〔2011〕50号)
作 者:市安监局    发布机构:海曙区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2-01-11     【  

宁波市中心城区2012年度

春节期间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

根据《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人大公告第45号)有关规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度春节期间宁波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慈城镇古县城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为烟花爆竹常年禁放和禁售区域。具体范围:东至慈城镇东城河沿线、西至慈城镇勤丰村紧邻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边界、南至甬余夫线、北至慈城镇环湖路。

(二)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等 。

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海曙区,江东区, 江北区(除洪塘街道、庄桥街道、慈城镇以外的区域),鄞州区部分区域(鄞县大道以南、鄞州大道以北、同三高速公路以西、学士路以东四条道路围成区域),在2012年1月21日至2月7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十六)允许季节性销售与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销售与燃放烟花爆竹。

三、经营管理要求

(一)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应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已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网点一旦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视同一并取得季节性烟花爆竹工商营业资质;未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网点,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应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批发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配送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应具备相应运输资质,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三)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应由所在区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实行统一配送与回收或代保管。批发单位向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配送烟花爆竹的起始时间为2011年1月18日,不得提前配送。季节性零售经营有效期满后,批发单位应在2011年2月10日前,将负责配送的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剩余的烟花爆竹统一回收或代保管。

(四)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应在核准的经营地点经营,不得跨门、占道经营。

四、购置燃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并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举报电话

(一)烟花爆竹违规经营

安监局:12350

(二)烟花爆竹违规燃放

公安局:海曙区81987110、江东区87711110、

江北区87679370、鄞州区88155093。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甬安监管危〔2011〕5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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